天津砂石料储存与保管规范
为保障砂石料质量,确保工程安全,定以下储存与保管规范:
1. 场地选址与要求
储存场地应地势较高、排水良好,避开低洼、积水区域。地面须硬化处理,确保平整、坚实,承载力满足堆放要求。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,防止雨水浸泡。
2. 分类堆放与标识
砂石料按品种、规格、产地分类堆放,严禁混堆。堆间预留通道(≥1.5m),便于作业与检查。每堆设置标识牌,注明材料名称、规格、进场日期、检验状态(合格/待检/不合格)。
3. 堆放规范
砂堆宜梯形堆放,高度≤3m,坡脚距挡墙≥1m,防止坍塌;碎石、机制砂等堆高≤5m,坡度≤1:1.5。粗骨料与细骨料分区存放,避免交叉污染。
4. 防尘与覆盖
露天堆放时,砂石料须全覆盖防尘网,尤其在大风季节。细砂、粉砂等易扬尘物料应加设抑尘墙或定期洒水保湿(含水率控制在5%-8%),减少粉尘污染。
5. 防潮防雨措施
雨季前备足防水篷布,降雨时及时覆盖。堆底铺设防水隔潮层(如塑料膜+垫木),避免底层材料受潮结块。雨后及时清理积水,检查覆盖情况。
6. 质量监控与检验
定期巡检料堆(每周1次),检查有无板结、污染、混料现象。新进场批次须抽样复检,不合格材料立即隔离并清退。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砂石料,使用前重新检验。
7. 安全与环保要求
料堆边缘距高压线≥10m,严禁机械碰撞挡墙。配备消防器材,严禁烟火。每日作业后清理散落物料,保持场地整洁,减少扬尘及水土流失风险。
附则
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建设工程用天然砂、机制砂、碎石等骨料储存管理,各施工、监理单位须严格执行,确保材料质量可控、环保达标。







